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群众性学生团体活动。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在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布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分管学生社团工作。
第四条 校团委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五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要做好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学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且应当只有1个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学生社团管理制度相抵触,至少应当包括:
1.学生社团的名称、类别及宗旨;
2.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及内容形式;
3.学生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及其产生程序和权限;
5.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原则;
6.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7.学生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8.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表、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基本情况、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八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2至3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聘用机制,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问题。社团成员应每学期初进行注册,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四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处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
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
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党委学工部会同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强化保障
第十八条 业务指导单位负责人和领导该社团的党总支(支部)书记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双重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由校团委负责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合规资助经费纳入社团专项经费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